3D打印(3 DIMENSION PRINTING,以下简称3DP)近十年的迅速崛起,引起全球的关注(参见图1)。英国《经济学人》杂志在2012年指出,3DP将成为引导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技术之一,2013年“世界经济论坛”将其誉为十大前景辉煌的技术之一,美国总统奥巴马则将3DP称为可以改变产品制造方法的潜在技术。2012年3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议投资10亿美元创建由15家先进制造业创新中心 所组成的全美制造业创新网络,并首选3DP作为试点项目。”
迅速崛起的3D打印技术为全球制造业供应链带来颠覆性的变革,向世界呈现出一幅具有个性化、民主化、数字化等特质的潜在生产模式蓝图。3D打印技术有助于我国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但同时也带来包括知识产权、创新模式、技术标准、竞争政策、环境保护、产品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在剖析了3D打印产业发展对现行法律制度带来的冲击基础之上,试图为我国政府实现科学有效的监管与规制提供一个概括性的法政策框架建议。
【1】欧盟《展望2020,欧盟研究与创新框架计划》将3DP作为欧盟实现制造业创新的重要目标,探讨运用创新能力激励3DP数字设计的发展。2014年1月16日,英国政府宣布将投资1530万英镑创建一个国家级3DP中心
【2】。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 2013年11月宣布,投资1500万美元建立发展3DP技术计划,以支持新加坡制造业的发展。
一、中国面临的发展机遇
3DP技术有可能彻底破坏全球传统制造业的各个方面,向人们展现了一幅具有本土化、个性化、民主化、数字化等特质的潜在生产模式蓝图。这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全球供应链,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就业机会,并改变企业与客户在制造业方面的互动关系。3DP在驱动设计革命,促进创建全球数字设计市场的同时,亦将引领制造业创新,为我们提供“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的重大机遇。 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3DP研发及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我国制造业的整 体创新能力,取得在数字化设计、智能制造方面发展的主动权,抢占先进制造业发展制高点。 首先,从政策层面来看,虽然3DP技术路线和国家层面产业发展战略亟待出台,也还没有被确立为国家主流制造技术范畴。
但国家已开始高度重视并有所行动:2006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将数字化和智能化设计制造、先进制造技术分列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和前沿技术领域重点发展。2012年国务院发布《“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将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智能制造装备工程分列为重点发展方向和20项重大工程之一。2013年4月,3DP首次入选《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制造领域2014年度备选项目征集指南》。2013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题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期间,中央领导专门考察了中关村3DP相关研发和生产企业。这表明,3DP正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为加快推动3DP制造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酝酿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准备制定支持3DP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 其次,3DP形成的全球化数字设计市场,中国应该具有占领一席之地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包括三点:
(1)在全球互联网产业中,除了美国互联网以外,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在全球占有重要市场份额,中国的三大互联网公司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都在全球10大互联网公司之列;此外,在美国上市的其他中国概念的互联网公司还有超过25家。说明中国网络经济的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都积累了成熟的经验。
(2)基础的通信技术领域在全球处于领先水平,以移动通信技术为例,我国从2G时代受制于人,到3G时代挤进一席之地,再到4G时代与欧美平分秋色。华为、中兴、大唐电信等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步步为营、高歌猛进。
(3)中国大量的高科技公司及各种科研机构、孵化园等,培养了一大批具有数字化设计能力的设计人才。 第三,中国发达的电子商务市场已为3DP销售市场打好了基础。中国拥有众多世界上非常成功的电商公司,比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还有京东、当当等。中国的电子商务领域已经具备非常优秀的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管理经验、非常成功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汇集了上千万的个人或中小卖家和上亿的网络购物消费者以及日趋发展成熟的物流等。大量的论述表明,尽管3DP在可预见的未来还不可取代规模量产,但可以满足各种个性化和定制化的小众、细分市场,并且3DP具有可适用于家庭、商店或者工厂,以及投资小、零库存等优点。所有这些都符合3DP产品最适合由个人或中小卖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或用户在电商平台上定制3DP产品;同样,电商平台上的卖家也可以在电商平台上向其他卖家购买3DP所需的材料;当然,还可以在上面销售各种3DP设计或定制3DP设计。 第四,中国拥有庞大的低附加值生产制造企业和市场,比如各种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以及纺织品、服装和皮革行业,前者是被3DP高破坏性2 的行业,后者也是受影响巨大的行业。由于3DP与传统制造业相比具有投资小、库存低的优点,这些行业很容易转换到3DP行业。
二、3DP对现行法政策的挑战
(一)引言
3DP用途广泛,但同时由于现阶段技术的不成熟,仍存在着打印材料、打印精度与速度、批量化生产、彩色打印等技术瓶颈的约束。 此外,3DP作为一项破坏性技术(disruptive technology)3 ,可能对政府面对新兴技术的决策产生重大的压力,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十多年来,数字化内容和版权产业(如音乐,出版和媒体)已经给这些领域的政策带来了巨大的冲击。3DP将颠覆传统的侵权取证和追责方式,因为它允许设计以数字文件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传输,使得复制变得更容易实施,而追踪却变得更加困难。但3DP本身的发展也依赖开放性,以及易于共创、共享和共有的能力。倘若政府决策失误,可能导致开放性渠道与版权保护之间呈现强张力,阻碍3DP的发展与创新。 除了知识产权问题,3DP可能会对环境保护、产品责任、标准制定、安全监管、竞争政策、伦理、基础设施及创新模式等带来严峻挑战。
(二)亟待应对的法政策问题
1.环境保护
3DP对环境的影响褒贬不一。 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一是3DP鼓励分散的、局部的制造,而非集中的大规模生产,这将减少物流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又有积极作用。其次,3DP由于具有减少了消减废物的优点,从而也减少废料对环境的影响。第三,3DP可以使物体重量更轻,比传统技术耗材少,节省能源。 然而,工业3D打印机作业时会释放有毒气体,即使家用3D打印机也会排放对人体有害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纳米颗粒,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可以规范3DP的排放,但尚需根据3DP行业的具体情况修改完善之。
2.产品责任
如果有缺陷的3DP产品导致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两种责任形式: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该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销售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DP可以通过CAD文档打印出复杂的3D制品。这种新技术使得个人也有能力“制造产品”,甚至将其产品直接销售给他人。个人生产者可能是直接从某网站下载产品的设计文档进行产品的3D打印,可能对该产品设计缺陷毫不知情且无法辨识,一旦家用3D打印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按照现行的《产品质量法》规定追究“个人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似有不公,前述缺陷产品的设计者是否类同于“生产者”而应共同承担责任,提供产品设计文档下载的网站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上所述,销售商承担产品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因而使用家用3D打印产品的受害人须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责,但销售者可能以其不知情(无法知晓其销售产品的缺陷)为由提出抗辩,这无疑将增加诉讼难度,同时也挑战了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环境。
3.违禁品管控
3DP的大规模使用,尤其家用3DP的逐渐普及,将会导致对打印抢支或其他违禁品的监管难题。为预防3D打印抢支泛滥,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利益,有必要完善我国《抢支管理法》 有关规定,规制3D打印抢支的制造、配售、日常管理和运输等行为。另外,对3D打印抢支的监管势必会延伸到对抢支打印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所谓硬件,即用于打印抢支的3D 打印机器和打印所需原材料。所谓软件即用于打印抢支的软件程序和CAD文档。当然,利用3DP打印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品,亦为刑法所 禁止。
4.知识产权
纵观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进,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应对新兴技术挑战的过程中。当下的问题是,面对3DP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在印刷技术产生之初,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排列组合的文字、图形等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录音、影视等作品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先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表现形式并未发生变化。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著作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诞生,可把作品或模拟信号转换为二进制数码信息即比特(bits),实现了原子向比特(atoms to bits)的转变。比特处于自由状态,版权比特更易获取、更难监控,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化。
为此美国于1998年专门制定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MCA)予以应对。伴随着自由软件运动兴起的著佐权(Copyleft)及其许可模式,比如版权的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以及绿色知识产权的生态专利共享(Eco-Patent Commons)、绿色知识产权共享(GreenXchange,简称GX)等开放创新模式,也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产物。倘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面世意味着IP1.0时代的到来。那么,3DP和数字化制造技术的崛起,或许预示着IP2.0时代的临近。3DP个人打印机的普及,开源硬件运动的勃兴,使人们跨越了从“虚拟到现实(virtual to reality)”、从“创意到制品(mind to product)”转变的鸿沟,通过DIY打开了比特向原子(bits to atoms)回归的大门。原子也要自由!而且变得更自由!有了Thingiverse这样的雷锋网免费提供CAD文档下载,又有Shapeways专门提供3D打印定制服务,加之个人用户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家用3D打印机打印出各种个性化的小玩艺。人们从此不仅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精神愉悦,还可以借助3DP实现莫大的物质享受。可以毫不夸张地说,3DP的潜能释放仅仅受限于个人的想象力。3DP或能真正应验中国式“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豪言壮语。 然而,3DP的商用化与3D打印机的逐渐普及化,势必给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严峻挑战。
笔者认为,3DP的发展至少会引发以下十大问题:
1.专利权能否覆盖3D打印机打印的零件?
2.何种情况下版权物或专利产品从平面向立体(或相反)转变构成“复制”?
3.CAD文档、设计图与扫描文档的版权有何不同?
4.怎么区分创作的“表达”与“功能”?
5.平面商标向立体转换是否构成“(商业)使用”?反之亦然?
6.个人使用3D打印机打印物品何种情况下会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7.专利权人如何发现3DP应用构成的侵权行为?
8.3D打印机制造商、3DP服务商、CAD 文档与交换网站、扫描创客等如何规避间接侵权风险?
9.“生产经营目的”能否依然构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10.怎样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3D打印机制造商、3DP服务商、共享交换网站、创客与普通用户之间的利益?
如上所述,面对来势汹汹的3DP,除了继续对版权法实施改革外,是否有必要制定“数字千禧年专利法(DMPA)”,以拯救3DP导致的专利侵权危机,我们将拭目以待。 版权人通常希望3D打印店和实验室从他那里获得许可,但分散的3DP用户使许可变得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建立网上版权交易平台,方便权利人与用户间的许可交易。或者成立类似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样的组织,使得3DP版权设计的交易就象在淘宝、京东上网购买商品一样容易。
因此,可以开发一个类似于数字版权计划的在线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或在线市场,同时为通用和开源的外观设计提供便捷的注册申请和有效上传等服务。 为适应3DP个人消费者的需求,实现潜在的个性化制造,知识产权制度务必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应该允许3D打印店里的设计师,以新颖的和创造性的方式结合不同的组件,生产出复合的产品,但被复合的零部件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有鉴如此,为促进3DP的成长壮大,确保实现3DP的大众利益,可以通过强制许可的方式,以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为原则,迫使一些3DP基础专利技术开放。 3D打印技术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发展历史,全球3DP专利综合竞争态势呈现出“美国主导、欧洲协同发展、日本追随、中国后发”的基本格局。
据统计,美欧已基本形成3D打印设备和打印材料全面的专利布局,并且在军工、航空航天等多数3DP应用领域也广泛布局专利。美国布局重点在打印设备,而欧洲则在打印材料方面更胜一筹。在3DP共性支撑技术中,国内的3DP材料专利只占总量的7%,系3DP专利布局的薄弱领域,我国仅在生物领域的3D打印方面有一定的专利布局。我国掌握的3DP技术来源单一,专利积累少,在我国受理的1000多件3DP专利申请中,只有53%的申请人为国内申请人,且以科研机构和高校为主,个人占了74%,企业只占26%,且75%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在3件以下。知识产权将成为制约我国3DP技术大规模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在3DP行业加大对创新和对创新保护的引导,以打破国外的专利壁垒。
5.技术标准
打印机本身及其所用材料,以及数字化软件、将设计转化为3D打印物品的系统等的标准化,将对3DP行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标准化将确保3D打印机操作者知道使用何种材料,可使设计师明确用何种技术能使不同类型的设计优化组合。同样,如果标准清晰透明,将会促进3DP市场的竞争。 3DP标准的制订与发展,可以确保参与3D打印的企业、消费者和用户有效地使用3DP所需的软件和硬件,能增进用户对3DP产品的信赖,建立消费者信心。3D打印材料的标准化,将有助于拓宽材料可以使用的范围,更容易促进3DP企业之间的合作。 目前,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ASTM)ASTM和 国 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已建立技术委员会发展3DP的标准制定,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omiteeuropeen de normalisation,CEN)正在领导欧洲的标准化进程,中国的3DP战略也包括促进规范和标准的制定。
然而,3DP标准的制定,将是复杂和充满风险的。若在3DP发展初期制定了错误标准或限制性标准,可能会严重阻碍3DP的创新,或使市场被锁定在较低的技术水准。为规避3DP标准制定中的这类风险,标准应随着技术的发展逐步建立。在早期阶段,标准应尽可能广泛,让企业灵活地尝试各种选项。